宏國德霖科技大學應用英語系主任選聘及解聘辦法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應英系務會議通過
100年04月14日第三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條(系)、第三十一條(通識及語言中心)、本校『學術及行政主管遴聘辦法』第四條之規定。
第二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
第三條 本系系任任期屆滿、卸任、任期中出缺:任期屆滿連任、卸職、任期中出缺:任期內得請辭或由校長視需要解除聘兼,任期屆滿,得經校長同意後連任。
第四條 本系系主任人選應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1. 系主任應為本系專任師資,且具備副教授以上資格,若一時未覓得合格人
選,得暫聘助理教授代理之。
2.至本系服務,具三年年資以上者
3.具備服務熱誠及行政能力
4.學術表現優異者
5.品德良好、公平、公正足為表率者
第五條 本系專任師資且符合第四條之規定,均得登記或被推薦奢為主任人選,其中本系專
任 教授師資為當然候選人。
第六條 本系系主任任期屆滿或出缺時,應由系務會議票選3至5位專任教師組成遴選作業小組執行下列事項:(1)訂定遴選作業日程表。(2)審查候選人資格。(3)辦理系主任推選作業。
第七條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登記或推薦方式,以下列產生方式進行之;
由各系、中心,組織遴選委員會推選系(中心)主任、中心主任人選二至三人,陳報校長說圈選,如校長未能同意所建議之人選時,遴選作業應重新辦理由校長自校內、外徵選適當人選聘任之。
(1)公開共同連署,須由本系專任教師五位(含)以上具名推薦,參與具名推薦教師不得重複連署。
(2)由遴選小組公開徵求人選且經三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同意推薦。
第八條 本系系主任候選人經連署或推薦產生之後,由遴選小組進行資格審查確認後,報請校長擇一聘任之,如校長未能同意所建議之候選人時,遴選作業應重新辦理。
第九條 本系系主任人選若無人登記或推薦時,得由系主任遴選作業小組或校長參酌本辦法第四點之規定推薦適當人選。
第十條 遴選作業小組成員若被推薦為系主任人選,且經本人同意後,即應退出遴選作業小組,遴選作業小組成員因故出缺時,其缺額依本辦法第六條之規定辦理遞補。
第十一條 遴選作業應於當年六月中旬前完成,或於出缺後一個月內完成。
第十二條 本系系主任在任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長得予免除系主任職務。
一、提出書面辭職文件。
二、校長考慮學校發展需更換系主任。
三、因重大失職事由,導致學校或本系遭受不當之損害。
四、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情事者。
第十三條 系主任應於任期屆滿前六個月內經系務會議同意連任後,報請校長續聘之,或未獲同意或 因任期屆滿不連任時,應於屆滿前三個月進行遴選。
第十四條 遴選小組因故無法於期限內產生系主任人選時,應由校長遴聘具系主任資格之本系專任教師代理一年,代理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另組遴選作業小組辦理遴選事宜。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備後施行,修正時亦同。